(2016)辽0281执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丛良山与大连理工巨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良山,大连理工巨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705号申请执行人:丛良山,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大连理工巨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郭相治,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良山与被执行人大连理工巨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16]第30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荆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