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长见与李路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见,李路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26号原告:马长见,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路路,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马长见与被告李路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建勇人民陪审员 潘衍康人民陪审员 沈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