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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镇宁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卢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为镇宁信用联社),地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头桥。法定代表人曾XX,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立梅,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吕广,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卢勇,男,1983年10月2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镇宁信用联社申请强制执行卢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卢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偿还申请执行人镇宁信用联社人民币29998.17元及利息人民币5689.95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6日止)】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诉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49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总计人民币37535.12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核实,本院在审理该案时,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黔0423民初3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卢勇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宁自治县管理部的公积金51783.87元。另查,被执行人卢勇已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宁自治县管理部扣划被执行人卢勇公积金人民币20699元偿还另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卢勇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卢勇的剩余部分公积金偿还本案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卢勇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宁自治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1084.87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卢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上人民币31084.87元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宁支行,账户:2404039009026450645。三、以上扣划款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及支付费用。审判员 周 盛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