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原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借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原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陵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负责人:赵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培杰,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周怀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永川,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白俊超,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法定代表人:卢红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俊超,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红超,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红伟,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怀阳,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俊超,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广超,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原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借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以(2015)漯法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4月30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豫LL72**号、豫LA03**号、豫LA02**号;被执行人周怀阳名下豫LC00**号、豫L797**号;被执行人卢红超名下豫L611**号、豫LAA5**号;被执行人卢红伟名下豫LN80**号、豫LKK7**号、豫LKK8**号、豫LKK9**号、豫L886**号、豫L886**号、豫LW89**号、豫L960**号、豫L960**号、豫L960**号共17辆车辆所有权。查封时间为贰年。因本案尚未执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豫LL72**号、豫LA03**号、豫LA02**号;被执行人周怀阳名下豫LC00**号、豫L797**号;被执行人卢红超名下豫L611**号、豫LAA5**号;被执行人卢红伟名下豫LN80**号、豫LKK7**号、豫LKK8**号、豫LKK9**号、豫L886**号、豫L886**号、豫LW89**号、豫L960**号、豫L960**号、豫L960**号共17辆车辆所有权。二、续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不得处置,不得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如需再次查封应于本次查封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