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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陵区梦天木门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陵区梦天木门经营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629号原告:武陵区梦天木门经营部。经营者:张隆刚。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陵区梦天木门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陵区梦天木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武陵区梦天木门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小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