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公房管理所与梁子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公房管理所,梁子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5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公房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知政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郑发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光,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子尧,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公房管理所诉被告梁子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公房管理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公房管理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公房管理所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公房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李锦玲审 判 员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