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长余与吴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余,吴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2049号原告:周长余,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恒,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晗,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平邑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全宝,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路,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敏,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余与被告吴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长余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柏翘人民陪审员 王成功人民陪审员 贺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房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