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斌与长沙义和车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斌,长沙义和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义和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忠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斌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义和车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红兰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