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敏杰与被告范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敏杰,范俊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316号原告:任敏杰,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史恩庄村076-17。被告:范俊奇,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西卫村人。原告任敏杰与被告范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任敏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敏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任敏杰负担。审 判 员 谢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薛琰杰书 记 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