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政信与徐广伟、张莺、宋宝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政信,徐广伟,张莺,宋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宋政信。被执行人徐广伟。被执行人张莺。被执行人宋宝江。申请执行人宋政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广伟、张莺、宋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