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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多林与吴献军、张文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林,吴献军,张文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124号原告:王多林。被告:吴献军。被告:张文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林诉被告吴献军、张文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多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多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多林负担。审 判 员 王超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