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娟、胡宗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娟,胡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34号申请人田娟,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胡宗飞,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田娟因与被申请人胡宗飞发生民事纠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宗飞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田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胡宗飞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田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宗飞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的财产。申请人田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