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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锦林、秦茂军与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林,秦茂军,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沈恒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604号原告:张锦林,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秦茂军,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高素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香港路99号。法定代表人:崔开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标,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刚,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恒山,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张锦林、秦茂军与被告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沈恒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锦林、秦茂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锦林、秦茂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林、秦茂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锦林、秦茂军负担。审 判 长  吴菊兰代理审判员  朱 慧人民陪审员  周立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