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荣燕与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燕,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933号原告:荣燕,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龙,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静,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荣燕诉被告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荣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荣燕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荣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