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执5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薛学光、李小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学光,李小辉,龙仲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6执5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薛学光,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执行人龙仲珊,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赣0826执5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龙仲珊配偶胡咏华在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户股金肆万捌仟伍佰壹拾股整。现因被执行人李小辉、龙仲珊已履行全部义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龙仲珊配偶胡咏华在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户股金肆万捌仟伍佰壹拾股整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仲珊配偶胡咏华在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户股金肆万捌仟伍佰壹拾股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匡 敦 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