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志维与陈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维,陈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维,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2日,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陈德富,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日,小学文化,宁夏彭阳县人,现住固原市原州区。陈志维与陈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富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德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