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岭南青铜艺术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双键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岭南青铜艺术有限公司,张家界双键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岭南青铜艺术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汝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汉,系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双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高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50604858M。法定代表人:庄青黎。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汇兵,系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94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诉争标的是合同款履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2016年8月1日签订《加工定造合同》,并于2016年8月30日追加合同标的。上诉人方随后按合同履行,被上诉人方迟延验收更迟延付款。后经上诉人多次催收,被上诉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定造合同》中约定的交(提)货地点不属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属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1407,该址属于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94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紫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