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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申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