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守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守海,赵学明,李晓亚,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牛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993号原告: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淇滨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该公司职工,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北段289号。法定代表人:赵学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守海,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赵学明,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李晓亚,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龙岗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牛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牛犇,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亚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李晓亚、赵守海、赵学明、牛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银忠审 判 员 原国喜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