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刘发与姜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姜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刘发,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姜文清,男,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发与被执行人姜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7)吉0402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