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瑞燕与王瑞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燕,王瑞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672号原告:王瑞燕,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外贸土畜产进出口公司驻天津办事处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瑞锦,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瑞燕与被告王瑞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王瑞燕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由原告王瑞燕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