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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瑞燕与王瑞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燕,王瑞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672号原告:王瑞燕,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外贸土畜产进出口公司驻天津办事处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瑞锦,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瑞燕与被告王瑞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王瑞燕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由原告王瑞燕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