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卫华、颜熙、何晔与何周丽、丁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华,颜熙,何晔,何周丽,丁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华,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苏仙区。申请执行人颜熙,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何晔,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何周丽,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本科文化,无业,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丁晖,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系被告何周丽之夫。本院在执行陈卫华、颜熙、何晔与何周丽、丁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486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