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景翠与马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翠,马国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434号原告:刘景翠,男,1955年8月3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马国英,男,1975年8月27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景翠与被告马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景翠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景翠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