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景翠与马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翠,马国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434号原告:刘景翠,男,1955年8月3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马国英,男,1975年8月27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景翠与被告马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景翠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景翠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