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4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长清,陈献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4刑初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长清,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献明,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铁力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桃林检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贾立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廉长清与陈献明商定到铁力市桃山润龙玉器行(以下简称润龙玉器行)偷盗玉石板,当晚廉长清骑自家的平板港田三轮摩托车到润龙玉器行,二人共同将润龙玉器行门口存放的玉石板搬到廉长清的三轮摩托车上,廉长清将玉石板运至其同事张某家车库中藏匿。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廉长清与陈献明在润龙玉器行所盗窃的玉石板30cmx30cmx1.5cm31块、17cmx14cmx1.5cm9块、10cmx10cmx1.5cm2块,总价值为人民币9366.00元。证实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廉长清在铁力市桃山桃源热力公司上班期间,看到邻近的铁力市桃山润龙玉器行(以下简称润龙玉器行)门口放有玉石板,想偷走加工镯子。对同事被告人陈献明说“咱们整点吧。”陈献明说“那就整点吧。”商定好晚上去偷。当天晚上廉长清又给陈献明打电话问其能不能去偷,陈献明说能去。两人约定在润龙玉器行门前会合。约20时许,廉长清骑自家的平板港田三轮摩托车先来到润龙玉器行,陈献明随后也赶到了,二人共同将润龙玉器行门口存放的42块玉石板搬到廉长清的三轮摩托车上,陈献明离开回家。被告人廉长清将盗窃的玉石板放到同事张某家的北侧磨米房。2016年10月又将玉石板运至同事张某家车库中藏匿。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因其他盗窃行为于2017年1月1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陈献明、廉长清先后供述了2016年6月盗窃42块玉石板的犯罪事实。被盗窃的玉石板已追缴。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廉长清与陈献明在润龙玉器行所盗窃的玉石板30cmx30cmx1.5cm31块、17cmx14cmx1.5cm9块、10cmx10cmx1.5cm2块,总价值为人民币9366.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和破案经过、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作中发现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物证玉石板42块、三轮摩托车一辆;3.证人张某、褚某、乔某证言;4.被害人孙某陈述;5.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6.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献明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罪责相对较轻,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廉长清、陈献明因其他盗窃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廉长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二、被告人陈献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三、被盗的玉石板四十二块返还失主;四、被告人廉长清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平板港田三轮摩托车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雪伟审判员 刘万国审判员 戴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