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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80号李雪天赐盗窃罪、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80号 开庭日期:2017年4月7日。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雪天赐,出生日期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云南省景洪市。 犯罪前科:无。 强制措施:2016年7月23日被刑拘,于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景检公诉刑诉【2017】81号。 指控事实: 1、2016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李雪天赐窜至景洪市版纳大厦三楼“金夫人”婚纱店内,将一台黑色佳能牌5D照相机盗走,并出售给典当行。经鉴定,该照相机价值14300元。 2、2016年1月,被告人李雪天赐以修理摩托车为由,将被害人罗XX的一辆摩托车借走。当晚,被告人李雪天赐将该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48元。 指控罪名:盗窃罪、诈骗罪。 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雪天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雪天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钰 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 人民陪审员  黄丕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四 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