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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三星、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星,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张三星。被执行人: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三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105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文 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宝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