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兵与射洪芋强金羽养殖专业合作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射洪芋强金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民初911号 原告:陈兵,男,生于1978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 被告:射洪芋强金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代强。 原告陈兵与被告射洪芋强金羽养殖专业合作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陈兵负担。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