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1375黄敏敏与海陵区鑫亿通通讯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敏,海陵区鑫亿通通讯设备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1375号原告:黄敏敏,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海陵区鑫亿通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192号-6。法定代表人:XX。原告黄敏敏诉被告海陵区鑫亿通通讯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黄敏敏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要求原告限期缴纳相关费用,原告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曼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