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543号之一原告:谢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乙,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查封、冻结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翘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