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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明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明,女。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13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