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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44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合江县。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底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赵阳伙同李某2、程某(均已判刑)、曹某(另案处理)在石狮市宝盖镇,分分合合,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作案五起,盗走他人停放的电动车、助力车、车辆蓄电池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日,被告人赵阳伙同李某2在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安置楼B46A栋楼下,盗走罗某的1辆助力车(无法估价)。2.2016年1月3日,被告人赵阳伙同李某2、曹某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区一烧烤摊,盗走张某的1箱羊肉串、2箱竹炭及调味料等物品(均无法估价)。3.2016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阳伙同程某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区一烧烤摊,盗走张某的1个烤鱼架、1把剔骨刀、1把剁骨刀及半箱竹炭(无法估价)。4.2016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阳伙同李某2、曹某在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7片区47号,盗走李某1的5个蓄电池(无法估价)。5.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赵阳伙同李某2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区一烧烤摊,盗走张某的2箱竹炭及若干调味料(无法估价)。公安人员于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宝盖镇科技园一汽修厂旁的废弃工棚将被告人赵阳抓获。被告人赵阳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2017年2月3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派出所将被告人赵阳抓获归案。案发后,追回1个烤鱼架、1把剔骨刀、1把剁骨刀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其余赃物均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张某、李某1的报案陈述,同案犯李某2、程某、曹某供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归案经过的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石狮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赵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阳赃物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