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林继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卓越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六冲口一级电站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继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卓越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六冲口一级电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六冲口二级电站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继良,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委托代理人:郭梁凯,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卓越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六冲口一级电站。法定代表人:池山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六冲口二级电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松娣。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书远,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凯丰,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林继良因与被上诉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卓越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六冲口一级电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六冲口二级电站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可以申请本院退回。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罗文雄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艳兰书 记 员 何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