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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均、遵义市欣续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均,遵义市欣续运输有限公司,冯发锡,罗昌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欣续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801683676。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高枧组,实际住所: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腾龙加油站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发锡,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昌海,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该市。上诉人赵均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欣续运输有限公司、冯发锡、罗昌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均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赵均承担,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赵均3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万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