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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乐陵市人,中专文化,深州市宏基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乐陵市。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宇宁、孙寒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建酒后驾驶鲁N×××××号轿车行驶至深州东高速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39.66mg/100ml。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建酒后驾驶鲁N×××××号轿车行驶至深州东高速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39.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荣江审判员  殷萌萌审判员  冯占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孟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