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9执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龙兴钢管租赁站与郭海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龙兴钢管租赁站,郭海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龙兴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上庄村旧晋祠路**排**号。经营者潘国富,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海钢,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龙兴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郭海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海钢应支付申请人466256.4元、负担执行费6893.85元,被执行人郭海钢已支付0元。现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龙兴钢管租赁站经营者潘国富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晋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继昌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4月7日评议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参加人:执行长吕文浩陪审员刘涛陪审员李晋保记录人:书记员杨继昌评议记录如下:案情略(详见执行卷宗)吕文浩:太原市万柏林区龙兴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郭海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其请求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所以我的意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刘涛:同意李晋保: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