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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跃华与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华,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王跃华,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伟,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王跃华与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发现财产车辆一台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朱鹤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