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跃华与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华,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王跃华,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伟,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王跃华与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发现财产车辆一台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朱鹤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