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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杜仁才与陈红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仁才,陈红江,盐山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65号申请人杜仁才,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苗,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红江,男,1986年8月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人盐山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驻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申请人杜仁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陈红江驾驶的盐山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R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陈红江所有的冀JL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保单号:1365605190032527888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仁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红江驾驶的盐山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R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陈红江所有的冀JL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杜仁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