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张艳波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波,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678号原告:张艳波,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肇源县大兴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彬,系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鼓楼路377号(规划建设局7楼)。法定代表人:赵发如,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伟,系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涵,系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波与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诉讼费,因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2017年4月6日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