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庄建娥与付国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娥,付国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9号原告:庄建娥,女,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区。被告:付国有,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区。原告庄建娥与被告付国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庄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买卖协议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庄建娥于2011年将购房款25万元(一次付清)交给付国有,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因为付国有的父母已经过世,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建娥不能提供被告付国有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付国有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建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