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万洋与马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洋,马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368号原告:刘万洋,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铭阳,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刘万洋与被告马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万洋诉称,2012年11月21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利息,经我多次催收无果,故我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时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时止)。被告马铭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垫江县,且本案所涉民间借贷未发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本案应由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铭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郑渝书 记 员 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