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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云、许尚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云,许尚勇,许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云,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尚勇,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晶晶,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尚勇、许晶晶归还申请执行人王雪云人民币225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60元、执行费24980元。但被执行人许尚勇、许晶晶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许尚勇、许晶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尚勇、许晶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78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陈达楚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