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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时耀东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25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耀东,男,1962年8月9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清徐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27日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时耀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晋012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时耀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原审被告人时耀东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时耀东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原俊婧审判员  李瑞明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纪振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