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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2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中,原告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