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2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中,原告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