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连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152号执一移送部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连某某。本院在执行连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部分一案,被执行人连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础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连某某仍有300000元罚金未履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连某某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