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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8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8470陈梅与郭德权、郭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郭德权,郭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8470号原告:陈梅,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委托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德权,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告:郭德胜,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原告陈梅与被告郭德权、郭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飞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德权、郭德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德权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郭德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29日,被告郭德权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郭德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之后,原告向两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被告郭德权、郭德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9日,被告郭德权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陈梅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郭德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该借款经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郭德权经原告陈梅催要,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郭德胜作为借款保证人,对保证方式及范围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德权追偿。关于利息,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德权偿还原告陈梅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3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郭德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德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德权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郭德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德权负担,被告郭德胜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许媛媛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梦晨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原告陈梅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郭德权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本金及该借款由被告郭德胜担保的事实。附录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约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