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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B幢31层02室。负责人范崇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王婉朦。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446弄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韩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6800元、执行费人民币602元。但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4740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志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