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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马海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波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5刑初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波,男,1984年3月8日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因本案,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翔,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艳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波及其辩护人陈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马海波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以王某某、马某某身份信息分别注册网店“老酒深巷”和“恒鑫酒庄”,并大量低价购进假冒的“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郎酒”、“剑南春”等酒存放于家中,又以50元至95元不等的价格在上述两个网店进行销售,并用王某某、马某某身份信息绑定的支付宝收取买家酒款。截止案发,被告人马海波销售金额为839,616.17元,其中五粮液销售金额为638,480元;茅台酒销售金额为161,650.17元;泸州老窖销售金额为16,566元;郎酒销售金额为20,349元;剑南春销售金额为2,571元。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海波住家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五粮液2,236瓶、茅台1,330瓶、剑南春298瓶、泸州老窖242瓶、郎酒99瓶。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查获样品进行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发后,被告人马海波赔偿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指控认定被告人马海波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巨大,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海波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海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与主要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在审理中,被告人马海波退出违法所得十二万元。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接收证据清单、宅急送单号、扣押清单、销货清单、开办网店的相关许可证图片、支付购酒款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记录、鉴定证明书、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海波的供述、打假维权赔偿协议书、侵权赔偿款、谅解书、村委会证明、病历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波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正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海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对被告人马海波退出的违法所得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 英人民陪审员  王维兵人民陪审员  宋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蒲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