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5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金材与肖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材,肖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民初3745号原告刘金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瑞士5幢C单元601号。委托代理人贾清红,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强,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建筑学院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刘金材与被告肖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清红。被告肖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材诉称,2004年7月,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名下百分百产权的房屋-学府街107号3号楼2单元601室出卖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7月1日将该购房款全额交付给被告。在随后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时,被告一直未予配合,后来被告变更了居住地址,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成过户手续。原告认为,双方《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取得购房款后未履行配合过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金20000元。综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购房合同》义务,将学府街107号21幢(3号楼2单元)11号601室房屋(即现在的学府街45号21幢2单元11号601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2、请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损失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肖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1日,原告刘金材(乙方)与被告肖强(甲方)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所在学府街107号3号楼2单元601室卖给乙方;甲方所售房屋面积72.65平方米,售价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甲方在2004年7月9日前乙方支付购房款后,甲方房屋产权百分之百归乙方所有,付款方式为现金;甲方将一切购房手续(大红本、购房发票等)交付乙方;乙方在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需提供所需本人资料,无条件积极配合,直至办理完毕;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原告刘金材将房款145000元现金交付被告肖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内容为”收到刘金材购房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购房款已全部交清,肖强,2004.7.11,楼前小房2004年10月1日前交清,原购房收据因未找到,找到后交付”。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另查明,涉案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肖强,坐落于学府街107号21幢2单元11号。2009年2月19日,涉案房屋门牌、地号变更为为学府街45号21幢2单元11号。庭审中,原告陈述称,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损失赔偿金20000元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5000元,从2007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止按年利率6%计算,酌情请求20000元。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测绘变更说明、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材与被告肖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刘金材已履行支付全部房款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学府街45号21幢2单元11号601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损失赔偿金20000元,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抗辩等诉权,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金材办理学府街45号21幢2单元11号601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刘金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田甜人民陪审员周爱英人民陪审员李秀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刘思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