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腊虎与镇江九润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赵纯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腊虎,镇江九润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赵纯心,任克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27号原告:张腊虎,男,汉族,1971年1月8日生,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九润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矿机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纯心。被告:赵纯心,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任克亚,男,汉族,1975年2月3日生,住镇江市。原告张腊虎与被告镇江九润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赵纯心、任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腊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腊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腊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腊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嘉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