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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月茹、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茹,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茹,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杜玲,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王月茹与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