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月茹、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茹,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茹,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杜玲,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王月茹与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